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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危害,职务犯罪的危害和影响

文章来源:花草之梦最后更新:2024-01-13 10:15:56

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没有规定概括故意,但在司法实践中,概括故意的适用却越来越广泛。根据犯罪认识是否明确,犯罪故意分为概括故意和确定故意。要理解概括故意的含义,首先得理解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指行为人对于行为、对象以及危害结果、危害性评价的认识,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的认识。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两种心理态度相互排斥,不能共存,行为人要么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要么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不可能既希望又放任。因此,概括故意之“概括”,是认识因素中认识内容的不明确,而不是意志因素的不明确。

职务犯罪的危害和影响,综上,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结合司法实践,概括故意在职务犯罪中的入罪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综上,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结合司法实践,概括故意在职务犯罪中的入罪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二)。

手段行为方面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后果与影响对我国的危害是:1、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3、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4、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犯罪数额方面

在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部分情形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对自己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的财物价值没有明确的认识,属于“多少都接受”,此为概括故意。对于概括故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按照客观标准进行认定,即以犯罪所得数额来认定。对此,《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体现,“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该条款未区分受贿人在收受银行卡时是否知道卡内数额的不同情形,也就是说,受贿人在收受银行卡时,若知道银行卡内存款数额,应以该数额为受贿数额;若不知道存款数额,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此即为概括故意,即犯罪数额的多少都概括包含在受贿人的犯罪故意之中。

法律主观:职务犯罪的危害是:1、动摇国家政权的基础;2、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3、职务犯罪阻碍了政府的现代化;4、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关于概括故意,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蒋勇、唐薇受贿案中也有体现。蒋勇原系重庆市规划局局长,唐薇系其情人,二人共谋由唐薇出面为开发商办理规划相关业务并收受钱财,利用蒋勇职务之便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其间,蒋勇要求下属市规划局用地处处长陈明关照唐薇的业务,陈明表示同意。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3起二人共同受贿事实中,其中一起事实是:2004年至2005年,唐薇接受多家公司请托到市规划局协调关系,陈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予以关照,唐薇共收受273.84万元。该起事实的特殊性在于,蒋勇要求下属陈明关照唐薇的行为发生在唐薇接受请托事项之前,且蒋勇对唐薇通过陈明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具体经过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蒋勇与唐薇构成共同受贿?笔者认为,蒋勇对这种权钱交易具有概括故意。虽然蒋勇对唐薇通过陈明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的具体过程和数额不知情,但蒋勇与唐薇事前有通谋,二人主观上形成了利用蒋勇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由唐薇收受财物的共同故意,并且蒋勇客观上也实施了让下属陈明为唐薇的“业务”提供便利的行为。唐薇接受请托事项,并通过陈明的职务行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不超出蒋勇、唐薇二人共谋的故意范围,也不超出蒋勇利用职务之便的范围。因此,应认定蒋勇、唐薇二人构成受贿罪共犯。

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危害结果方面

这里是指知道结果发生是确实的,但是对于结果的危害程度、范围等不确定。常见于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之中。以滥用职权罪为例,按照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对危害程度不明确,即不能预见到滥用职权行为会造成1人死亡,还是2人或3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概括故意,在认定其是否涉嫌犯罪时,应以实际损失情况来定罪量刑。(作者李国强 单位:天津市市级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二)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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